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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纺织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2-23 10:25:18 返回上级 >>  

 

为了做大做强做优纺织产业,推进纺织产业块状发展,壮大经济总量,实现我县十二五纺织工业发展目标,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特制定加快纺织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一、推进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纺织装备水平。对纺纱、织造、制革企业关键工序引进更新国产先进设备的,按购置价总额的2%予以奖励;对引进更新国际先进设备的,按购置价总额的3%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鼓励纺织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对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研发新的产品。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被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县政府对省、市补助的资金额累计低于10万元的,给予补足到10万元;对被评为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方法代替落后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方法。对被列入省级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县政府对省、市补助的资金额累计低于5万元的,给予补足到5万元。

5、鼓励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对全日制纺织专业专科(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到纺织企业就业的,其人事关系放在县人才服务中心,前三年每人每年分别给予个人0.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专业技术人员(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经企业推荐,县经贸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按贡献大小对前10位的有功人员,每年县委、县政府在三个文明表彰会上给予表彰奖励。

二、推进产业集聚

6、鼓励大企业入驻专业园。对前3家新建规模在5万绽以上的纺纱企业(或年织布3000万米以上的织布企业),入驻纺织专业园并在18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的(建设期自签订用地预许可协议之日起算,下同),按其用地实际购置价的50%予以奖励;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4个月内,按其上交的税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地方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一年结算一次,下同)。对前3家新建规模在10万绽以上的纺纱企业(或年织布5000万米以上的织布企业),入驻纺织专业园并在24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的,按其用地实际购置价的80%予以奖励;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个月内按其上交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前3家现有纺纱或织布企业通过合理规划设计新增规模达到同等条件的,新增税收部分(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前12个月为基数)同等享受36个月优惠。

7、鼓励发展纺织产业链项目。对前3家新建三干三湿以上的制革、鞋帽、服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中制革企业5000万元以上)并在18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的,按其用地实际购置价的50%予以奖励;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4个月内,按其上交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对前3家新建五干五湿以上的制革、鞋帽、服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制革企业8000万元以上)并在24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的,按其用地实际购置价的80%予以奖励;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个月内,按其上交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前3家现有制革、鞋帽、服装企业通过合理规划设计新增规模达到同等条件的,新增税收部分(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前12个月为基数)同等享受36个月优惠。

以上优惠部分的用地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预许可协议约定的70%以上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违反规定用途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其用地价格必须按其入园时基准地价的二倍以上补征,或无偿收回使用权,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做大优势企业

8、鼓励企业强强联合上市。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专业化分工、上下游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成功上市的首家纺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9、鼓励纺织企业壮大规模。2015年前实现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增加3--5亿元(含3亿元,不含5亿元)、5--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纺织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同一档次的奖励金只能享受一次,享受高一档次的奖励金必须扣回更低档次的奖励金)。

10、鼓励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对承担或参与标准制定的纺织企业按县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201012月底前完成前3项纺织企业产品联盟标准制定的有功人员,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对纺织企业获得各种品牌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为纺织企业争创并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有功人员,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为纺织企业争创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功人员,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加大财政扶持

12、建立纺织产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纺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作纺织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争创品牌、培训人才、新产品开发、新技术与新设备引进以及税收贡献奖励等项目的扶持。

13、鼓励成立行业担保公司。对首家注册资金10000万元以上,且80%以上的担保业务服务于纺织企业的纺织行业担保公司,由政府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200万元。担保公司正常运转,扶持资金政府不分享收益;若担保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由政府收回扶持资金。

14、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纺织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向纺织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汇票),按照县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以上年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新增贷款额的0.35‰给予奖励。

六、提高行政效能

15、降低纺织企业收费标准。除企业排污费和企业委托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的项目监测费按征收标准下限收取外,涉及纺织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免征的予以免征,不能免征的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按照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服务费,减轻纺织企业负担。

16、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改。对纺织企业通过合理规划设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以及车间实施技术改造、扩建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17、加大龙头企业帮扶力度。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由县直机关单位挂包帮扶;对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允许懂经营、善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挂职帮扶。

18、加强纺织行业协会建设。引导、发挥县纺织协会在落实产业政策、组织生产、拓展市场、信息服务、行业自律、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纺织协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之间在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共享。县财政每年给予县纺织协会拨补3万元办公经费。

19、全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县直各部门对纺织产业发展有利的事都要敢于先行先试,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超前做好服务,坚决杜绝“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利利益化”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切实为纺织企业发展提供宽松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2010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1231日止。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中共尤溪县委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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